收藏本站
我的资料
   
查看手机网站

关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程序  及应具备的条件

2017-07-12 14:19浏览数:275 

关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程序

及应具备的条件

   为积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环境和平台,进一步细化《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程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55%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低于10家;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第二、三板块各县区可适度降低。

(四)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六)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总额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形成了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八)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九)在保证孵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孵化器所在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辖区内,可将对孵化器自有场地之外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在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时,服务企业和面积可计入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孵化场地面积。

二、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

(一)申报单位在网上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进行申报时首先通过网络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单位基本信息等内容,然后传真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到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系统管理员激活用户,按系统说明或提示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下载填写《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并与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一道作为附件上传“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申报获国家、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的下载填写《昆明市新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认定申请表》,并与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一道作为附件上传“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同时将《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或《昆明市新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认定申请表》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纸质的形式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

(三)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区域内的申报情况汇总审核后提出推荐文件,报昆明市科技局。

(四)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申请认定机构,将申报的全套书面材料一式7份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

(一)《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本公司所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报表复印件; 

(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对在孵企业给予空间使用费用减免情况表及支撑和证明材料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毕业企业情况表及说明和支撑证明材料,以及毕业企业知识产权材料;

(九)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及支撑和证明材料,以及毕业企业知识产权材料;

(十)上一年度孵化器开展各类活动情况和活动名录及支撑和证明材料;

(十一)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等相关制度名录及支撑和证明材料;

(十二)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情况表及支撑和证明材料;

(十三)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情况表及支撑和证明材料;

(十四)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文件有效复印件(仅申报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提交);

(十五)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责任处室、联系人、电话、邮箱

责任处室:工业与高新发展处

联系人:赵华

电  话:0871—63134627(兼传真)

邮  箱:kjjggc@sina.com

附件:1.《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对在孵企业给予空间使用费用减免及毕业企业认定申请书》

2. 《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

3. 《孵化器毕业企业名录》

4. 《上一年度孵化器开展种类活动名录》